虚假陈述
截止日:202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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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sz000608)

索赔条件:2025-01-25到2025-03-21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5-03-22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

2025年3月21日,阳光股份(1.510, -0.06, -3.82%)发布了《2024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表示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2.65亿元–2.85亿元。

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阳光股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预告公告。部分投资者或许存在索赔机会。

金融魔法律师团队认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索赔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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